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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出爐的整合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實施方案和任務分工



河北新出爐的整合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實施方案和任務分工 。

冀政辦發〔2015美國商標登記推薦〕43號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河北省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實施方案》已經2015年11月18日省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和2015年11月25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10次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2月9日

河北省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

交易平臺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5〕63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堅持政府推動、社會參與,公共服務、資源共享,轉變職能、創新監管,統籌推進、分類指導的原則,以整合共享資源、統一制度規則、創新體制機制為重點,以信息化建設為支撐,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促進公共資源交易由管理操作一體向 管辦分離 轉變,由分散平臺交易向統一平臺交易轉變,加快構築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著力推進公共資源交易法治化、規范化、透明化、電子化,提高公共資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二、整合范圍和目標

(一)整合范圍。整合分散設立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醫療設備采購、排污權交易等交易平臺,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按照 應進必進 的要求,積極有序推進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進場交易,凡我省行政區域內的政府投資和使用國有資金、利用國際組織或者國外貸款建美國商標查詢設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國有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醫療設備采購、排污權交易以及其他涉及國傢投資、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相關事項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均應進入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交易。積極有序推進其他公共資源交易納入統一平臺體系,進場交易目錄以外的項目和民間投資的不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由建設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入統一平臺。

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由各級政府推動建立,堅持公共服務定位,實施統一的制度規則、共享的信息系統、規范透明的運行機制,為市場主體、社會公眾、行政監督和管理部門等提供服務。

(二)整合目標。2016年6月底前,全省基本完成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工作,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醫療設備采購、排污權交易等實現進場交易,省級平臺基本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全過程電子化。2017年6月底前,在全省范圍內建立起規則統一、公開透明、服務高效、監督規范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基本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全過程電子化。在此基礎上,逐步推動其他公共資源進入統一平臺進行交易,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從依托有形場所向以電子化平臺為主轉變。

三、主要任務

(一)整合平臺層級。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辦公室負責健全和完善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在已經完成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交易平臺整合的基礎上,對省本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醫療設備采購、排污權交易平臺進行整合。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負責整合建立包括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醫療設備采購、排污權交易等在內的本地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縣級政府不再新設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已經設立的應整合為市級平臺的分支機構;個別確需保留的,由各市政府在2015年底前提出意見,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辦公室根據縣域面積和公共資源交易總量等實際情況進行審核,報省政府確定後向社會公告。保留的縣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當達到統一平臺的標準和要求。法律、法規要求在縣級層面開展交易的公共資源,當地尚未設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原交易市場可以保留。

(二)整合場所資源。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場所建設要堅持 合理利用、高效便民 原則,符合《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建設與管理規范》(DB13/T 1534-2012),充分利用現有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政務服務中心、建設工程美國商標登記交易中心、政府集中采購中心或其他交易場所等資源,科學劃分交易服務區、信息發佈區、開標區、評標區和監督管理區等功能區域,設立相應服務窗口,滿足交易評標(評審)活動、交易驗證以及有關現場業務辦理需求。整合過程中要避免重復建設,嚴禁假借場所整合之名新建樓堂館所。在統一場所設施標準和服務標準條件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不限於一個場所。各級政府也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利用社會力量建設的符合標準要求的場所,並保證場所的正常運行與維護。

(三)整合信息系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辦公室於2016年9月底前整合全省各地分散的信息系統,依據國傢統一標準建立全省統一、終端覆蓋市、縣(市、區)的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並於2017年6月底前實現與國傢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的互聯互通。鼓勵電子交易系統市場化競爭,各市、縣(市、區)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場主體依法建設運營電子交易系統。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以及市場主體建設的電子交易系統,均應與省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連接並按規定交換信息。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通過連接電子交易和監管系統,整合共享市場信息和監管信息。

(四)整合專傢資源。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於2015年底前按照全國統一的評標專傢分類標準,本著既有利於專傢資源共享、又有利於不同領域專傢資源發揮所長和分類管理的原則,將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管理的建築工程評標專傢整合納入省統一評標專傢庫,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等有關部門組成的河北省評標專傢認證管理辦公室對評標專傢實行統一管理;2016年底前會同省財政廳按照全國統一的專業分類標準,將省統一評標專傢庫、政府采購評審專傢庫整合為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傢庫,推動與國傢綜合評標評審專傢庫連接,實現專傢資源及信用信息共享。同時研究制定《河北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傢和專傢庫管理辦法》。

全省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所聘用的專傢一律從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傢庫中抽取,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傢庫在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設立專傢抽取終端。積極推廣專傢遠程異地評標、評審,選擇有條件的地方進行試點。評標或評審時,專傢應在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設立的專傢抽取終端采取隨機方式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專傢。

(五)統一規則體系。根據國傢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辦法,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辦公室會同省有關部門於2016年6月底前制定全省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管理細則,完善服務流程和標準,規范平臺運行和管理,監督統一規則的落實。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於2016年6月底前對發佈的公共資源交易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對違法設置審批事項、以備案名義變相實施審批、幹預交易主體自主權以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堅決予以糾正。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法制辦根據國傢有關部委制定的公共資源交易規則和技術標準予以指導。清理過程和結果應在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六)推進信息公開共享。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辦公室牽頭,於2016年3月底前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開共享制度,完成建立市場信息共享數據庫和驗證互認機制,制定我省市場主體信息驗證互認辦法。對市場主體通過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提交登記註冊共享的信息,實現全省范圍內共享互認,相應行政區域內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和其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不得要求企業重復登記、備案和驗證。公共資源交易電子公共服務系統應於2016年底前依托統一的社會信用代碼,建立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庫,並將相關信息納入國傢統一的信用信息平臺,實現市場主體信用信息交換共享。

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加大信息公開力度,依法公開交易公告、資格審查結果、成交信息、履約信息以及有關變更信息等。各級行政監管部門要履行好信息公開職能,依法公開有關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審核、市場主體和中介機構資質資格、行政處罰等監管信息。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辦公室,按照國傢制定的公共資源交易數據統計分析制度,做好對公共資源交易數據的匯總整理、統計分析、綜合利用和風險監測預警工作,為市場主體、社會公眾和行政監督部門提供信息服務。

(七)強化平臺服務功能。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要立足服務市場交易主體,簡化交易環節,公開服務流程、工作規范和監督渠道,提升服務質量和效率,降低市場主體交易成本。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辦公室要於2016年6月底前完成建立市場主體以及第三方參與的社會評價機制,對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提供公共服務情況進行考核評價,並會同省有關部門對各級平臺亂收費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檢查和糾正。進場交易目錄內的項目進入平臺交易,原則上不收費或按成本收費。確需收費的,應當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核準。

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不得取代依法設立的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權以及依法設立的其他交易機構和代理機構從事的相關服務,不得違法從事或強制指定招標、拍賣等中介服務,不得行使行政審批、備案等管理職能,不得強制非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和民間投資項目在平臺交易,不得通過設置註冊登記、設立分支機構、資質驗證、投標(競買)許可、強制擔保等限制性條件阻礙或者排斥其他地區市場主體進入本地公共資源交易市場。

(八)完善監管體制機制。堅持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深入推進我省公共資源管理體制改革,推動公共資源交易服務、管理、監督職能相互分離,完善監管機制。發展改革部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工作的指導和協調。各級招標投標行政監督、財政、國土資源、國有資產監管、衛生計生、環保等部門負責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執法,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機構協調、指導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建設和監督工作,負責對交易中心(市場)進行管理,規范平臺運行服務。要加強執法工作協調,健全行政監督部門與監察、審計部門協作配合機制,嚴肅查處領導幹部利用職權違規幹預和插手公共資源交易的腐敗案件。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及平臺運行的審計監督。

(九)轉變監督方式。運用大數據等手段,實施電子化行政監督。各級行政監督部門依托省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建設電子監管系統,已建立電子監管系統的,要通過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提供的接口,與省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進行對接,於2017年6月底前基本實現公共資源交易行政監督電子化,強化對交易活動的動態監督和預警。

各級行政監督部門要在2016年6月底前,將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和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信息作為實施監管的重要依據,逐步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對誠實守信主體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依法給予獎勵,對失信主體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依法予以限制,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

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會同省有關部門於2016年3月底前健全評標評審專傢選聘與退出機制,對專傢實行動態管理,建立專傢 黑名單 制度,強化專傢責任追究。

進一步完善監督渠道,加強社會監督。各級行政監督部門和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機構要設立和公佈監督舉報電話,開通網上監督舉報通道,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受理投訴和舉報,並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和平臺服務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作出處理。

發揮河北省公共資源交易協會的行業組織作用,制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自律公約,健全行業自律規范和職業道德準則,建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機構和人員自律機制。

四、強化實施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要充分發揮統籌領導和決策作用,研究解決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建立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辦公室要切實發揮好牽頭部門作用,會同省有關部門共同推動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整合建立工作。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能分工,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市政府要高度重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工作,切實擔負起本行政區域平臺整合建立的主體責任,建立相應工作機制,明確責任分工,對行政區域內已有的各類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摸底清理,於2015年底前提出本行政區域整合建立統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具體實施方案,並報送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辦公室。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清理整合工作完成前,要確保原交易市場正常履行職能,實現平穩過渡。

(二)嚴格督導落實。各級政府要把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工作納入目標管理考核,建立工作任務臺賬,定期通報本行政區域平臺整合工作落實情況。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辦公室要會同省有關部門,加強對本方案實施情況的督促檢查,對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達標驗收,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確保我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建立各項工作任務的圓滿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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